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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在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实行教师聘任制的过程中,教师和学校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且有逐渐增长的趋势。聘任制注重对教师进行考核,择优录用,优胜劣汰。这就意味着有一部分教师有可能遭遇下岗。一些教师认为,学校的考核程序不公开、不透明,由此导致不公平。还有一些教师认为,考核中让教师相互打分的做法不合理,因为这无法反映一名教师真实的业务水平,且导致校园正常的人际关系被扭曲。另有一些教师认为,教师“末位淘汰”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末位淘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单位可以解聘职工的情形。
此外,实行聘任制虽然可以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他们的忧患意识,但在客观上也给他们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甚至也为一些学校领导实行个人专权、打击报复教师提供了条件。聘任纠纷发生后,作为弱势者的教师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聘任纠纷,教师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只能先申请人事仲裁或提起教师申诉,对仲裁、申诉结果不服的方可提起诉讼。然而,由于我国人事仲裁制度及教师申诉制度都不是很完善,因此导致一些教师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无法寻求充分的救济。因而,当前施行的教师聘任制度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