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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各种文化补习班侵占着中小学生们的快乐时光。日前,天津市教委下发《关于规范我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严格执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制度。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变更等事项由学校所辖区县教育局审批管理;高自考助学机构的设置审批、变更等事项由学校所辖区县教育局、天津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批管理。未经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活动。
公办校不能借培训机构名义收学费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做到有独立的办学场所、独立的教师队伍,依法建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法人财产制度。同时,严禁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成公办学校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地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开设义务教育阶段针对主办学校学生的文化补课班或变相的文化补课班;不得将公办学校本该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艺术、体育以及正常的学生课余活动,转为由其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公办学校不得以培训机构的名义收取学费。
民办机构招生培训不能“转包”
此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必须严格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进行,准确、清楚地公布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收费标准等事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招生及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