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云"客户端 |
|||
为确保校园有一个安全的环境,校园周边哪些行业属于禁止范围?根据《武汉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学校周边区域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高压电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学校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学校周边200米内不得设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公安部门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特别是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巡逻;在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敲诈、勒索学生等侵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学校要定期检查校舍安全学生聚集场所设安全通道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对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排除。经鉴定确认为危房的,要及时采取排险措施。
学校应当在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体育馆等学生聚集的场所,按照消防规定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并保持畅通;在容易发生拥挤的通道,安排教职员工引导学生有序通过。
学校应配备心理辅导员 安保费用不能转嫁给学生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和障碍,防止和减少学生自伤、自残、他伤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咨询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咨询辅导员,开设心理健康辅导课程或者讲座,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辅导。
在安全预防上,学校应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和人身安全防范技能演练,使学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和自我保护技能。
在校园安保上,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设立安全保卫机构,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在校园门口和校内重要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和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并与公安机关实施联网监控。《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以安全设施升级、配备安保人员为由,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教职员工不得体罚学生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以及超越其行为能力或者自我保护能力的各类危险性活动;不得在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地开展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教职员工不得体罚、侮辱学生,防止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教职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离岗治疗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五种情况学校应承担责任《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和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受到人身损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主体: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的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的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自身行为造成的,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告知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造成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但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由学校以外人员或者其他学生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学校教职员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未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履行不及时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学生见义勇为而受到人身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相关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 链 接《武汉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在武汉市政府法制网上公布,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7月18日前在网页上提交建议或来函告知。同时,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将召开条例起草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征集参会的学生家长代表,请有意参加者于7月18日前将本人姓名、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子女姓名及子女所在学校、班(年)级等相关信息在网页上提交。(座谈会时间另行通知) (楚天金报) □本报记者胡诚通讯员周凯实习生李大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