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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或脱离监护独居
未满12岁不能坐副驾驶 位
学校厕所厕位女厕应多过男厕
毕业前处分记录从档案中消除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烟草或仿烟草制品
新修订的《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条例》特别突出家庭保护和人性化关怀,涉及了网瘾、吸烟、酗酒、流浪、校园安全等主要问题。
《条例》特别强调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安全防护,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已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否则其所在单位或者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将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或者电子游戏”也被写入《条例》。
《条例》专门强调,父母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不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副驾驶位置。
《条例》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未成年学生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集体补课。学校女卫生间人均实际使用厕位数量应当多于男卫生间厕位数量。学校和教师应当允许未成年女学生在经期内不进行剧烈的体育活动。
此外,未成年学生受到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并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条例》还细化了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烟酒的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烟草或者仿烟草制品的产品,以及涉及暴力、色情、恐怖、血腥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