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昨日,有自称是“江苏省南通市第一中学高三学生吴霖”的网友在网上发帖称,因为自己的物理老师10月下旬没收了他的MP4至今仍未归还,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他要把老师告上法院。此帖一出,迅速在网友中引起热议:有人认为老师没收MP4是为了不影响学生学习,是好意;也有人认为老师没收之后应立即归还,没有权利“长期扣押”。记者 郑刚
[学生发帖]
要告没收MP4的老师
网友“等风的车”将他写好的“民事起诉状”贴到了论坛上。“民事起诉状”显示,“等风的车”是江苏省南通市第一中学高三(15)班学生,名叫吴霖,今年18岁;他要状告的老师名叫汤小兵,是该校学生处主任,也是他的物理教师。
“民事起诉状”详细记录了MP4被没收的经过:2008年10月下旬的一天,吴霖将MP4借给同学缪俊。当日中午放学时,MP4被汤小兵看见并被没收。事后,汤小兵并未通知两人的监护人前来领取MP4。缪俊多次与汤小兵交涉无果。2008年12月26日晚放学后,吴霖与缪俊一同去汤小兵办公室商讨归还事宜。汤小兵表示,MP4要还给两人,但不是马上还,等到他认为可以还的时候再还。
“等风的车”表示,汤小兵根据学校规定,对没收的MP4进行“暂时保管”并没有错误,但他没有尽快通知两人的监护人前来学校领取,就侵犯了别人的私人财产,触犯了法律。“如果汤小兵老师在2009年1月4日前,没有归还MP4,我就将向南通市相关法院起诉老师,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老师归还MP4,并要老师在报纸上公开道歉。”
[网友争议]
“暂时保管”是否违法?
老师到底有没有权利“暂时保管”学生的物品?“暂时保管”学生的物品是否违法?帖子出来后,网友都纷纷加入讨论。
“老师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他并没有将这台MP4据为己有,不算侵犯他人的私人财产。”网友“万年小妖”回帖表示,老师这样做完全是为学生着想,担心MP4影响这两名学生的学习才“暂时保管”,这样做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式,不算违法。
另一部分网友则表达出不同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网友“小小猪”贴出相关法律规定称,按照以上规定,老师没收、扣押学生的东西也是非法的。“从楼主的描述来看,这名老师是在放学后没收学生的MP4,学生在放学后听听音乐哪里又错了?”因此网友“子非杰”认为,这名老师“有故意没收、暂扣MP4的嫌疑”,是违法的。还有部分网友表示,这样的帖子真实性应该表示怀疑,有网友表示,“这么大点事情,就要告老师?这有可能是恶搞!”
[律师观点]
老师无权“保管”
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南通市第一中学办公室一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他对此事不知情,同时学生处的老师周末不上班,询问此事要等星期一。
对老师是否有权“没收、暂时保管”学生的物品这一问题,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跃帮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或者组织都不能没收他人的合法财产,老师也不例外;如果老师是为了学生的学习着想,完全可以将学生的东西交给其监护人,而不是自己“长期代为保管”。
○相关新闻
观点不一 大学生检举教授
据报道,2008年11月下旬,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杨师群教授在博客上发表《有同学告我是“反革命”》透露,有两名女大学生到上海市公安局和市教委检举他在上《古代汉语》课时有批评时局等内容,“有关部门已立案侦查”。博客内容迅速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关注和评论,成为舆论热议的主要话题之一。
许多网友发言支持杨师群课堂上表达自己观点的自由,说杨师群的课让他明白了什么是真正的大学精神,有问题要在学校内解决,不应该寻求法院来解决学术观点。但也有网友指出,学生有权公开报案,不论对象是老师还是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