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要选配持有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师德良好的教师、已满18周岁未满23周岁特殊青少年应受保护……《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第六稿对教师选择、保护对象等方面作出新规定,今日将再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从现行20条增加到63条。审议通过后,将正式易名为《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3周岁以下学生也受保护《条例》明确指出,满18周岁未满23周岁的特殊青少年应受到《条例》保护,其中特殊青少年是指“学校、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在押服刑青少年、流浪青少年、智障残疾青少年、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携带者、戒毒青少年等无独立生活能力、生活贫困、权益易受侵害的青少年群体。”为适应此规定,《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将正式易名为《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据悉,将受保护对象年龄上升到23周岁,在全国属首创。
对于这一规定,参与立法的中山大学法学院杨建广教授特别强调,23岁不仅是大学生毕业的普遍年龄,而且是有资格担任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的最低年龄,还是晚婚、晚育的最低年龄。而满18周岁未满23周岁特殊青少年,他们是社会上一个相对弱势群体,要么是无独立生活能力,要么是生活贫困、权益易受侵害,自我保护的能力相对于其他同年龄的人来说较弱,他们应受到保护却一直被忽略。
给予女生特殊保护“学校应当加强女生宿舍安全性和规范性建设。学校在卫生间等设施的建设、配置和使用上,应当照顾女学生,女卫生间实际使用面积及设施至少为男卫生间的1.5倍,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不得强迫女学生在经期内从事激烈的体育活动。”条例对女学生给予了特殊保护。
这一条得到了昨天参加《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的中学生代表们的普遍赞同。来自省实初二级的师海念同学还建议,希望能加入“经期若遇体育考试可予以缓考”内容。
每学期至少一次自救演习5·12汶川大地震,也给这次立法带来了很多新启示。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检测和维护制度,对校舍、运动场所、教学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对食品、药品、用品进行质量检查。
立法者表示,为了防止出现“范跑跑”现象,条例特别规定,在教师选择上,学校要“选配持有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师德良好的教师,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考核”。同时要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培养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开展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事件的基本安全防范教育,并配备相应安全设施,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自救演习,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并制定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民可登录广东共青团网站了解《条例》内容,亦可发送邮件bhtlyj@126.com或致电020-87185635、87673133提出宝贵意见。 (记者郭楚淳通讯员饶玲刘晓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