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香港城市大学获教育部列入国家重点高校名单,并且获准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湖北、湖南、重庆、四川、天津、辽宁、广西、陕西、河南、海南、江西、贵州、云南、安徽、河北、山西、吉林和黑龙江25个省、直辖市及自治区,按照內地重点高校招生的程序和办法透过提前批次录取內地优秀高考生。
第二条为了保证香港城市大学2008年本科招生工作能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现依照教育部的有关指引,结合香港城市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香港城市大学的招生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根据各个学院具体的收生要求,择优录取。
第四条香港城市大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府”)资助的多科性大学。 2008年提供超过180多项不同层次和不同方向的专业课程。大学设有商学院、人文及社会科学学院、科学及工程学院、创意媒体学院和法律学院。上述学院现时都面向內地招收本科生。
香港城市大学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现有1,000余位分别来自22个国家的教师,其中8位乃世界级院士、55位讲座教授、约500名持有海外知名学府的博士学位、150名曾于海外的大学担任专职教研工作。
香港城市大学(“城大”)所取得的成就已获得国际广泛认可:
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报告,城大连续5 年位列大中华地区最优秀高校前10名;
城大连续4 年入选《泰晤士报高等教育特刊》世界最佳学府排行榜200强,排名逐年攀升, 2007年排名149位;
自2005年开始至今,城大被《泰晤士报高等教育特刊》列入全球科技大学100强内,而社会科学课程亦于2005及 2006年置身100强中;
根据2007年上海交通大学公布的一项以学科领域表现评级的全球大学排名,城大在工程、科技及电脑科学领域位居全球100所顶尖大学的第51位;
根据美国德州大学达拉斯分校公布的全球最优秀100所商学院,城大商学院获列亚太地区五强之一;
城大商学院成功通过国际管理教育协会(AACSB International)的入会评审,是大中华地区內3 间获得认证的商学院之一;
城大商学院成功获得欧洲商学院国际认证体系EQUIS颁授认可资格,晋升为大中华地区两所同时取得AACSB和 EQUIS的知名工商学府之一。
香港城市大学全方位地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已与40个国家和地区超过280个合作伙伴建立了合作关系,其中学生交换协议达201项。城大学生可以参加学生交换计划、暑期交流访问及实习。
內地同学在城大毕业后可选择赴海外或留港深造,或在港就业,或返回內地创业。
香港城市大学位于香港九龙达之路。城大地处交通枢纽中心,是陆路通往內地的必经之地。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香港城市大学的招生对象是参加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且实际高考成绩(即不含任何加分)达到本科第一批重点录取分数线(“一本线”)的高考生。
第六条考生需直接向有关省市区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招办”)或考试院查询具体的招生程序、报名时间和办法。25个省市区(见第一条)的高考生应循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报读香港城市大学,无须另行填写香港城市大学入学申请表。
第七条香港城市大学2008年在25个省市区的本科招生总数为190名。城大会根据各有关省市区考生报名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额外增加招生名额。
第八条香港城市大学以学院为招生单位,报考城大的考生应按照个人兴趣与能力和学院具体要求选择报读相关的学院。
第九条如出现某一省市区生源良好而另一省市区生源不足的情况时,香港城市大学将对分省计划作出调整,将某些省市区的剩余名额调配至另些生源充足的省市区,安排录取。
第十条在学院按文理分科招生的情况下,若所分配名额招收已满或招收不足,香港城市大学将会考虑在文理分科计划之间进行名额调剂,安排录取。
第十一条香港城市大学2008年分省分学院招生计划以及相关说明将分别由高招办或考试院统一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登入香港城市大学內地招生网查询。
第三章录取批次及规则
第十二条获教育部批准,香港城市大学将在上述25个省市区透过提前批次录取本科生。
第十三条香港城市大学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內,并会根据各省市区级高招办或考试院的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调档。
第十四条对高招办或考试院按规定为城大提调的考生档案,香港城市大学将按既定程序,根据成绩并按照学院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城大不接受退档要求,故考生在作出最终决定前应综合考虑个人和家庭经济情况。
第十五条在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及卫生部之有关规定、实际高考成绩(即不含任何加分)符合香港城市大学在该省市区录取条件的情况下,城大将按照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学院志愿、英语水平,配合相关学院的具体要求,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在成绩相同或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符合相关学院具体要求和英语考试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香港城市大学在江苏省采用“先分数后等级”之办法录取考生。对进档考生按原始分加附加题分数之和排序,当总分相同时,城大将结合考虑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其中选测科目历史或物理须为A+等级,其它选测科目为A等级)、专业志愿、综合素质评价(参照《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等其它指标,作出录取决定。
第十八条对进档並符合资格获取运动员奖学金(见第七章)的考生,城大会在录取时将其实际高考总分加20分后与其他进档考生一起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此外,城大一律不考虑其他任何加分。
学术和运动以外领域之专长或特长只作录取参考之用。
第十九条香港城市大学在考生报考的院校志愿之间,不设级差。若报考城大的生源极好,而第一志愿计划已满,城大将自主决定是否适当增加计划录取第二志愿高分考生。原则上,第二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分数必须最少高出城大所录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其中英语必须高出120分(含120分),但最后录取与否仍由城大视乎整体录取情况决定。
第二十条香港城市大学在考生报考的学院(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对不获录取进入第一志愿学院但愿意接受志愿调剂的考生,城大将综合考虑该考生所报其它志愿、高考成绩,并根据相关学院的要求,决定是否录取。
第二十一条有意报考香港城市大学创意媒体学院的考生需提交学生作品。作品的类别可包括:静态摄影、绘画、素描、雕塑、音乐创作、演奏作品、电影、录影、软体、多媒体制作、学术或创作文章,或以其它形态表达创作的作品。作品需於2008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寄至创意媒体学院(香港九龙达之路香港城市大学创意媒体学院)。来件请注明考生姓名、考生号、所属省市区和联络方法(包括电邮地址、手提电话、住宅电话号码)。创意媒体学院将根据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英语水平和提供的作品,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报考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不需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录取时,不设男女比例,一律择优录取。
第四章教学语言和外语考试语种要求
第二十四条除经香港城市大学教务会特别批准的个别学科外,城大所有本科课程均以英语教学和考试。
第二十五条拟报考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其外语考试语种必须是英语,并且以150分为标准满分计算必须高出120分(含120分)。
第五章学制
第二十六条鉴于內地与香港的高中和大学本科体制不一(香港采7 年中学和3 年本科制),凡是在25个省市区参加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获得录取入学的考生,来城大后必须先修读一年本科基础年课程。修毕基础年课程并成绩合格者,方可升读城大获香港特区政府资助之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课程。该等课程一般为期3 年(某些专业为期4 年,详情可参阅网址www.cityu.edu.hk/mainland/undergraduate.htm )。本科基础年课程授课地点在香港城市大学本部。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基础年课程第二个学期,按所属学院辖下之学系及专业的要求和学生意向选择专业。原则上,基础年课程各科考试及总体成绩合格的学生,可在第二年升读大学本科一年级;考试不及格者,则按照香港城市大学教务规条处理。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香港城市大学按照香港特区政府“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 为学校核定的学费标准,对修读香港特区政府资助之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课程的非本地学生进行收费。学费不含书本费和其它杂费。
第二十九条香港特区政府“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 每年都会检讨和审订学费标准。香港城市大学的学费也会每年检讨,可能按年有所调整。
第三十条凡获录取入学的学生,都必须缴纳学费(参见第三十一条)、住宿费(参见第三十二条)及其它杂费(杂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城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香港城市大学2008年度本科基础年课程的学费为港币70,000元( 1 个学年)。 2009年度本科课程的学费暂定为港币80,000元( 1 个学年)。之后学费标准将会按年检讨。
第三十二条香港城市大学2008年度本科生住宿费按学期收费,标准如下:( 1 )每人港币4,840元 /学期/ 双人间,或每人港币7,260元 /学期/ 单人间;( 2 )每人港币3,000元 /暑期/ 双人间,或每人港币4,500元 /暑期/ 单人间。住宿费标准将按年检讨。
第三十三条考生必须在收到香港城市大学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后,按照城大规定的时限和方法预缴部分学费(港币10,000元)以确认接受录取。预缴的学费一经缴付,不得退还或转让。如新生不按指定的时间缴付预缴学费,当自动放弃录取论处;不依照指定日期到校注册入学,或於注册入学后退学者,当放弃录取或退学处理;已缴付的预缴学费一概不予退还或转让。
第三十四条除以上费用,考生还需另行预备在港期间所需的生活费。赴香港城市大学升学费用的整体预算可参阅网址( www.cityu.edu.hk/mainland/progbudget.htm ) 。
第七章奖学金计划
第三十五条为鼓励和吸引內地优秀学子来香港城市大学就读,城大特设立奖学金计划。
高考成绩特别优异、报读城大并获录取者,在入读时可获城大颁发不同种类和数额的奖学金(“入门奖学金”)。
在学期间,学期和学年表现优异者亦可获学院及学系颁发或由社会赞助提供之其它各种奖学金( www.cityu.edu.hk/sds/sch/index.htm )。
第三十六条“ 入门奖学金”类别有:状元奖学金;分等奖学金;全国奥赛、国际竞赛获奖者奖学金及运动员奖学金。
状元奖学金:各省市区名列文科或理科第一至三名的高考生,报读城大并获录取者,将获颁发全额状元奖学金,金额相等于在城大求学四年( 法律学院五年) 期间的全部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现为每年港币12万元)。
分等奖学金:按照考生实际高考总分高出所在省市区“ 一本线” 之多少分等,设头等和二等奖学金。
头等奖学金为“每年学费全免”,二等奖学金为“每年学费半免”。
在高考总分以750分为满分之省市区,理科考生高出100分以上(含100分)或是省市区高考成绩排名(如适用者,下同) 100名內(含100名)者;文科考生高出90分以上(含90分)或是省市区高考成绩排名50名內(含50名)者,将获城大颁发头等奖学金。理科考生高出60分以上(含60分)者,文科考生高出50分以上(含50分)者,将获城大颁发二等奖学金。
在高考总分以900分为满分之省市区,理科考生高出120分以上(含120分)或是省市区高考成绩排名100名內(含100名)者;文科考生高出108分以上(含108分)或是省市区高考成绩排名50名內(含50名)者,将获城大颁发头等奖学金。理科考生高出72分以上(含72分)者,文科考生高出60分以上(含60分)者,将获城大颁发二等奖学金。
在高考总分以630分为满分之省市区,理科考生高出84分以上(含84分)者,文科考生高出76分以上(含76分)者,将获城大颁发头等奖学金。理科考生高出50分以上(含50分)者,文科考生高出42分以上(含42分)者,将获城大颁发二等奖学金。
在高考总分以440分为划定普通类各类控制线之江苏省,考生成绩高出59分以上(含59分)或省市区高考成绩排名100名內(含100名)者,将获城大颁发头等奖学金。考生成绩高出35分以上(含35分)者, 将获城大颁发二等奖学金。
全国奥赛、国际竞赛获奖者奖学金:参加应届高考、成绩达到城大录取标准且获录取者(见第三章),若高中期间同时是以下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将获颁发全国奥赛、国际竞赛获奖者奖学金,总金额为港币8 万元,按年度平均颁发。
上述竞赛是指: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决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运动员奖学金:参加应届高考、成绩达到城大录取标准且获录取者(见第三章),若高中期间在下述体育比赛项目中获国家一级运动员或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将获颁运动员奖学金,金额为每年港币4 万元。
符合此项奖学金的体育比赛项目包括:田径、羽毛球、篮球、击剑、足球、游泳、跆拳道、乒乓球、网球、及排球。
第三十七条上述“入门奖学金”为期四年。因法律学院学制五年(含基础年),获奖者奖学金为期五年。
“入门奖学金”颁发详情将参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有关招生法律与政策(若适用),并依照大学制定之相关具体规章及程序执行。
第八章入境签证
第三十八条考生获录取后,需按照香港特区政府入境条列之规定申请学生签证。城大会为获录取入学之全日制新生作签证担保,并协助安排将申请送交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审批。申请及邮递签证所涉费用由学生承担。
第九章考生责任
第三十九条香港城市大学会要求新生在注册入学之际,携带录取通知书,出示中国居民身分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出入境许可签注的正本,以及全国与国际竞赛获奖证书原件,以资验证。
第四十条凡失实呈报学历、个人作品、获奖证书或其它相关资料,又或者无法按城大要求出示所需文件及证明者,将会被立即取消录取入学资格。既已缴付之各项费用,概不退还。
第十章招生咨询
第四十一条香港城市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法如下:
对外联络合作处(推广招募咨询)
电话: (852) 2788 7373 / 2788 8009
传真: (852) 2788 8065
电邮: chinese@cityu.edu.hk
邮址:香港九龙达之路香港城市大学对外联络合作处
招生处(录取咨询)
电话: (852) 2788 9368
传真: (852) 2788 9086
电邮: mainland@cityu.edu.hk
邮址:香港九龙达之路香港城市大学招生处
城大內地招生网: www.cityu.edu.hk/mainland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香港城市大学招生处和对外联络合作处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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