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人员出错题、监考老师弄丢试卷……受害考生可以提出经济赔偿。9月1日起,《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开始实施。(8月30日《重庆晚报》)
命题人员出了错题考生可以索赔?从报道中看,《条例》只是规定:考生对教育考试机构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有申请补偿或依法提出经济赔偿的权利等。“教育考试机构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可以包括很多,比如不及时通知考生考试的时间、地点,不及时发放考试考绩及相应的证书,等等,但我以为,不可能也不应当包括对于“命题出错也可以进行索赔”。
如果命题人员出错题,每个考生都有权进行索赔的话,一场考试,动辄数万人,少则也有几千、几百人。只要出错了题,每个考生都可以说蒙受了损失,每个考生都可以提出索赔。那么,即使赔偿要求不高,我看教育考试机构都难以承受;如果要求命题人连带承担,将没有那个命题人能承担起这种风险,今后谁都会面对命题望风而逃。
其实,不用说索赔的金额大,就是所谓“出错题”的标准也是很难认定。很多题目,如何判断对错,标准本身很模糊。如果考生要挑出试卷的毛病,恐怕没有几张试卷是没毛病可挑的,真让他们可以就这种“错误”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这种纠纷不但多且复杂,没完没了。这只可能养成今后命题人员谨小慎微,出一些常识性、无懈可击的试题,考试也就不能体现它对于考生水平与能力的检测的作用。
所以,大家且慢为考生可以对“命题人员出错题”进行索赔叫好,这可能是误读。即使不是误读,我也不认为这一规定是明智的,因为它对于命题人员主观能动性造成一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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