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道德协议是一颗“慈善种子”
从表面上看,这种用协议的形式来约束道德有点“不道德”,但无疑是最实际和最有效的,对道德的“可持续发展”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前不久,一位得到社会救助的女病人,原来声称要将余下的捐款再转赠给社会,但病情基本好转后,却将余款据为己有。这样的事件多少伤害了人们的为善之心,也使人不得不考虑,要让慈善事业长久发展下去,使更多的人从中受益,必须要探索出一条新路子。
从道德的角度来说,我们向来有“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说法,一个人受社会的资助成长起来,当他能够自食其力并有能力回报社会的时候,就应该“理所当然”的回报,现在这个协议只不过将无形的道德约定通过协议的形式表达了出来,实实在在的“文件”,更容易引起人们的慎重和注意。
——岳红
河南省“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与学生签订的这份协议,并不是为基金会自身求得回报,而是为了让受助者变成资助者,让大学生在回报社会的同时,也获得了外人难以体会的成就感。同时,也扩大了慈善基金的受益面和影响力。先行受助者在道德协议的约束下,自愿捐助不少于受助额的善款,就会收到“1+1>2”的捐助效果:一代又一代大学生的捐助生生不息,谁能说这份首先协议不是一颗衍生慈善的种子呢?此举不仅体现了慈善助学的管理智慧,更是诠释了以人为本的无穷魅力。
——高君波
反方:道德协议不能成为“道德枷锁”
日前,肖余恨先生在《宽容受捐人也是一种慈善》一文中认为,爱心需要反馈,但不应该苛求回报,这是慈善的境界。以签订道德协议的形式,要求“工作之后自愿捐赠不少于受资助额的善款”,这已让“自愿”变味,让“捐赠”变味。签订道德协议的本意是“以便助学基金能够续薪传火,帮助更多的贫困学生”,但当道德协议成为获得、领取资助善款的条件之一,并且有一定捐赠金额的规定,这就是一种“苛求回报”,也说明我们没有达到一定的慈善境界,还是停留在依靠“苛求”来实现爱的回报、爱心接力的层次之上。“慈善不仅仅是一种物质的捐助,那样不如说是施舍,慈善应是一种物质的捐助和情感表达的契合,如果没有精神上的交流和付出的话,那么,这种机械的捐助,就会充满索取,实际上是一种放贷。”(肖余恨语)让受助的大学生背负着“道德枷锁”,即便完成学业、走向社会,但对道德、慈善的理解是否会由此而“偏轨”或扭曲?是否有利于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是否让他们感觉到回报社会的道德压力之沉重?
——巢江淮
助学基金的救助人与受助人之间应是平等的关系。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有道德的平等,才能有道德的契约。因此,爱心救助应该建立在受助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而爱心基金会则应积极宣传救助的目的、范围、要求,对于受助人的情况严格把关,并依靠社会舆论来监督,如此,也许比施加“道德枷锁”更能为人们所接受。
——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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