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演完话剧《雷雨》后,北师大附属实验中学的高二学生周某手持道具手枪,将同学杜某的左眼误伤,造成对方10级伤残。近日,市一中院改变一审法院做出“学校无责”的判决,改判实验中学承担40%赔偿责任,肇事学生周某则需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03年10月23日,由于被安排在学校的《雷雨》话剧中扮演鲁大海,北师大附属实验中学高二学生周某获准在话剧中“向资本家开枪”。排演结束后,周某将道具枪指向同学杜某,并扣动扳机,玩具子弹击中杜某左眼。事发后,小杜在医院做了“人工晶体植入术”。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10级(1级最重,10级最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学校在此事故中无过错。但鉴于其愿主动承担责任,故判决其补偿受害人3.6万元。
但二审法院一中院认定,学校因教学需要让学生自带道具进行排演,应尽到道具选择指导和严格管理的责任。由于学校未尽到这一责任,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金额依然为3.6万元。
法院同时认定,周某当时已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周某应预见到手持带子弹的道具枪向他人身体瞄射,可能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据此,周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具体金额为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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