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7月2日公布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从即日起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
去年此时,好像包括教育部在内的相关部委,也就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问题发过类似文件。这一“精神”到底落实得如何?从当时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企业根本没把教育部的“原则”放在眼里。对此,教育部肯定是心知肚明的。既然如此,那今年何必一副旧牌照打,又煞有介事地重复这个难以兑现的“办法”?在此,不妨沿用前不久某省劳动与保障部门一位官员的话,来回答这一问题:给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补发津贴,最终得由企业高管说了算,我们只是发个“指导性文件”而已。
毫无疑问,教育部的“管理办法”,就是这样一个“指导性文件”。至于各地企业听不听从“指导”,存不存在恣意盘剥高校学生的现象,对不起,那不属于教育部的管理范围,从部长到处长,统统爱莫能助啊。
其实,一些政府部门热衷于下发“指导性文件”,且常年乐此不疲,个中原因并不复杂:一是衙门作风作祟,习惯于“文件管理”或“文件执法”;二是懒政使然,明知会同相关部门整治某一不良社会现象,效果肯定大不一样,但从不主动出面牵头;三是有言在先,推卸责任,倘若某方面事情由于监管乏力,被弄得民怨沸腾,到时候搬出这个办法、那个规定来,大可以自证早已对此引起了“高度重视”。
滥发好看不中用的“指导性文件”,一则白白耗费了大量行政成本和社会资源,比如,各种媒介原文照登照播,不仅占用了版面与时段,还浪费了受众的宝贵时间;二来公众长期被这类文件所困,难免不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某种怀疑,长如此往,何谈构建和谐社会?
所以我以为,必须通过制度安排,有效遏制某些官员滥发“指导性文件”的冲动与权力。同时,要实行政府文件责任追究制,对其中某些非但发挥不了指导作用,反而可能因无法落实而有损政府诚信形象的文件,应该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追究签发领导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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