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日,《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本市首个职业教育条例。“《条例》充分体现‘天津模式’的职业教育,立足‘大职业教育’观,绝不仅仅适用于职业院校的教育,还涵盖了职工教育、企业培训、农民培训、继续教育、成人教育等更广泛的领域,可以说是与每一个社会成员关系最密切的教育。”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与成人教育研究所所长任凯说,“职业教育是面向人人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首次从制度建设上突出了‘公平性’原则。”
彰显公平:贫困生可减免学费并接受助学贷款
《条例》第18条规定:“职业学校应当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助学贷款。”
“职业教育关系到每一个人,肩负着更多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命,目前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和深度惠及困难群体。”任所长表示,实现教育公平、公正,必须通过具体的现实制度安排加以充分体现。近20年来,本市已经构建起中高职衔接、职业与成人继续教育和培训结合的立体职成教体系,保障了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获得教育权利,并提供了规范竞争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条例》更关注贫困生和困难群体,在职业教育制度建设上,建立起保障和救济的平台,即“奖、贷、助、补、减、缓、免”等一系列特困生资助政策体系,通过社会二次分配,实现教育公平。
《条例》中提到的“订单培养”“弹性学制”等制度,都为受教育者,特别是来自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人群的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勤工俭学”完成学业创造了条件。
增加经费:加大政府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
《条例》第6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
“曾几何时,职业教育相对于普通教育一直处于‘弱势’‘边缘’的地位,而目前看来,天津的中职院校与普通高中、高职院校与普通高校相比,招生比例均达到1:1,也就是说我们的职业教育已经占据了教育的半壁江山。”任所长认为,职业教育发展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支持,仅靠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建立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来增加职业教育投入的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条例》从制度上保障了这种促进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多元化投资体制,即采取政府支持、办学主管部门配套、职业院校自筹、社会捐款等多渠道筹措方式,其中“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明确规定政府投入职业教育的比例比以往提高了。
创新机制:人才培养“天津模式”
《条例》第13-1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职业学校签订合同,委托职业学校为其定向培养学生。”“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并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学分互认办法,允许学生跨专业、跨学校选择课程;对已取得其他相当学历的学生,应当承认其相应的学历和学分。职业学校应当允许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幅度内,同时在学校学习和在企业工作,或者学习与工作交替进行,分阶段修满规定科目和选修科目的学分,完成学业。”
“职业教育当前的历史使命,就是把当前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任所长告诉记者,天津在继承和扬弃历史上职业教育传统的基础上,率先打造出“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强调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产学结合、产教结合,今后将为本市特别是滨海新区经济建设培养百万产业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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