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中考临近,一些职业“枪手”正蠢蠢欲动。记者从昨日举行的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悉,即将提请本次会议二审的《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草案)》明确界定了6种考试作弊行为(见图),社会人员顶替考试或组织人员替人考试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往考场传答案的,没收全部所得,最高罚款2万元。
应对作弊手段随科技翻新
考试作弊问题关系考试的公平性,老百姓非常关注,而一审中对作弊的具体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在二审审议稿对此特地增加一条。除常见的外,还特将考试中“民愤”较大的“枪手”纳入作弊行为。同时,为应付科技进步作弊手段时有翻新,制定兜底性条款。
公务员参与作弊可开除
目前,考生或国家工作人员一旦有作弊行为,都有办法处理,而对社会上职业“枪手”作弊的处理却显得乏力。对此,二审审议稿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取消该类考试一至三年考试资格。国家机关人员违反以上规定作弊或参与作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枪手”有了标准
草案规定:其他社会人员违反二十六条顶替人考试或组织人员替人考试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其他社会人员违反二十六条(4)(5)项规定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适合残疾人科目提前公示
很多高校在招生时,在招生科目或简章上并没有提前说明残疾人不能报考。这对残疾考生不公平,强烈伤害了他们的自尊。为此,二审审议稿特地增加:不适合残障人员报考的科目应提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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