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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http://www.enorth.com.cn  2006-09-15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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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中央有关精神,日前联合颁布《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艰苦地区的艰苦行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或3年以上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教育部财务司巡视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崔邦焱今天在教育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项政策的出台,在完善高校资助体系、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等方面有积极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据介绍,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可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就业协议。高校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3年代偿资助完毕。每校每年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毕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5%,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石油、师范、民族、航海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8%。

稿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编辑:宋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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