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教育部公布了《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当发生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事件时,国家督学有权予以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的意见。
该办法是对1991年制定的《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进行的修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工作。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督学的职责,规定国家督学要指导学校按照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律办学,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检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等。新办法还明确指出,当遇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事态时,督学有权予以立即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的意见。
新办法中对督学的年龄有了进一步规定,初聘国家督学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1周岁,续聘国家督学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3周岁。国家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聘任兼职国家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以退休人员为辅。同时国家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三届。
对于督学经费,国家督学参加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的教育督导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教育部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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