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问: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及特长生和政策照顾对象在升学中有哪些加分规定?
答:今年继续执行对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学科、科技、体育、艺术等方面优秀生、特长生的加分政策;继续执行对初中毕业生中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归侨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和援藏、援疆人员在藏、在疆工作期间其子女、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其随归子女(在国外学习5年以上,回国后在3年内参加学业考试)的升学加分政策。
具体规定是:
2005年至2006学年度评选出的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在升学总成绩中加5分。
2005年评选出的“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先进个人,以及学科、科技、体育、艺术等方面的优秀生、特长生在升学总成绩中加5分。
初中毕业生中的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归侨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和援藏、援疆人员在藏、在疆工作期间其子女、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其随归子女(在国外学习5年以上,回国后在3年内参加学业考试),在升学总成绩中加5分。
5 问: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在升学中有哪些政策优待?
答:根据《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2号)、《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后入学问题的通知》(教基厅〔2005〕16号),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今年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符合条件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
在升学中给予政策优待。具体规定是:
烈士子女在升学时降20分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升学时降10分录取。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升学时降20分录取。
各类公办高级中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对现役军人子女优先录取。
凡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6 问:对于符合多种加分条件或既符合加分条件又符合优待条件的考生能否累计加分?
答:凡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只能加分一次。对于既符合加分条件,又符合升学优待条件的,由考生本人选择,只能享受一项加分或升学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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