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刚刚在看守所过完18岁生日的刘毅(化名),在朝阳法院大法庭的被告席上,不停地擦着眼泪,聆听法官、公诉人、辩护律师的教育。他在今年1月(当时尚未满18周岁)因琐事将两名同学分别扎成重轻伤,后主动投案。法院审理后当庭依据新司法解释对其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
200名师生旁听
昨天上午9点,朝阳法院开始审理此案,同时近200名来自朝阳区的中学班主任老师和学生坐在法庭上旁听此案。据介绍,此案是朝阳法院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首例适用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刘毅的母亲在庭后告诉记者,他们是农民家庭,没有什么文化,家里就刘毅一个孩子,平时也总教育他不要干违法的事,出事后全家都很受打击。
法庭教育两小时
由于案情简单,刘毅又当庭认罪,案件用1个小时就审理完毕。但在此后的两个多小时里,法官则组织公诉人、辩护律师、其母亲对其进行法制教育,此外还有他的同学发言。据悉,刘毅所在的学校为刘毅出具了证明,证明其在学校一贯表现良好,刘毅的56名同学也在第一次庭审后,每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申请”,请求法院对刘毅从轻处罚。法院最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判决免刑罚
法院认为,刘毅未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纷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但鉴于刘毅犯罪时尚未成年,而且属于自首,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有悔改表现,且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负有责任,法院决定对刘毅所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追访】
是否判得太轻?
将两名同学一个扎成重伤,一个扎成轻伤,而刘毅却被免刑,是否显得过轻呢?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许兰亭认为,如果他是成年人的话,至少会被判3年以上的刑罚,许兰亭认为判处缓刑更为合适。许兰亭律师认为,不排除这一判决结果会对一些人造成“扎人可白扎”的错误理解,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侥幸心理,以为“扎人可白扎”,但其实应该看具体的案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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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依据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今年1月23日起正式施行,确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该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且具有法定情形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记者郭志霞文/摄
【案情回放】
扎伤同学主动投案
经法庭查明,2006年1月3日21时许,刘毅和张某(女,17岁)走到本市朝阳区某学校门口东侧20米处,适遇本校同学王某某(男,18岁)、肖某(男,17岁)等人,肖某等人先上前滋事与其发生纠纷,肖某推打刘毅后二人互殴,王某某也对刘毅进行殴打,后刘毅持刀将王某某、肖某扎伤,致王某某“腹部开放性损伤,腹壁软组织裂伤,失血性休克,胃破裂(2处),结肠系膜破裂”,经鉴定属重伤;致肖某“双侧大腿皮裂伤(左大腿下段外侧伤口长约2cm,右大腿内侧伤口长约3cm,均深及皮下)”,经鉴定属轻微伤。后刘毅主动到学校保卫科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伤害事实。
在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刘毅的法定代理人赔偿了王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赔偿了肖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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