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4日,是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政治、英语考试时间。彭某将微型摄像头藏在袖子里,用手表带固定在手腕上带进了考场,通过无线信号将考卷图像传输到了招待所的电脑上,在此守候的窦某立刻将图像打印出来,让花5000元请来的“枪手”做题。答案出来后由刘某带到壮志路罗女士家,由唐某通过对讲机念给考场内的彭某、周某、肖某及李某、胡某。当天上午,几人在政治考试中成功作弊。
场外念题被抓现行
当天下午,在西政考场某考室监考的王老师发现教室一扇窗户破了,有风吹进教室,就去关窗,却在窗口处听见有人小声读英语的声音,仔细一听,声音是从壮志路罗女士家的方向传来的,居然念的是当天考试的内容。
王老师立刻向学校汇报,学校马上向东山派出所报案,而在此前,派出所已接到一女生的举报电话,民警正在调查。
当天下午3点半左右,民警在壮志路罗女士家厨房内,将正在向考场内传送答案的唐某抓获,查获大量无线传输设备,并从正在参加考试的肖某、李某、胡某身上查获隐形无线耳塞、无线接收器。窦某、彭某和周某则闻风而逃,1月18日,3人到派出所自首。
此案未当庭宣判,据悉,此案为我市首例因考试作弊被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案。
--庭审焦点--
庭上激辩:作弊还是犯罪
昨日庭审中,公诉人指出,按照刑法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规定: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属于绝密。教育部对“启用”一词,所作的解释是“启封并使用完毕,特指考生考试结束离开考场”。而3被告就是在考试结束之前非法获得考题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因此请求法院按照相关法律,对3人进行处罚。
面对指控,除了窦某表示没有异议外,彭某、周某则称他们的行为只是作弊而已,没有构成犯罪。两人的辩护律师为此和公诉人展开了约1个小时的辩论。
辩护人提出:彭某、周某的行为与找人代考的性质差不多,是投机取巧的行为,应该谴责,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应当认定为作弊行为,因此两人并没有触犯刑法,只应受到行政处罚。况且两人是通过报名进入考场,获得试卷的途径合法,并非非法获得考题。
对此,公诉人反驳称,3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虽然彭某、周某是合法获得考卷,但他们将考题传送给没有资格获得考题的窦某,使其在考试尚未结束时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试题,其行为符合刑法以“使用窃取、刺探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3人只是分工不同,并不能说彭某、周某没有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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