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前25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可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进入规定的考场。
二、考生入场时须在“考场机读纪录卡”上签名。
三、考生入场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签字笔、三角板、圆规外,不得将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及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寻呼机〕、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考场。对允许使用计算器的科目,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考场内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四、考生入场后,要按座位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放在课桌的左上角,以备监考员核查。
五、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
六、有听力测试的科目,开考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
七、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八、考生收到试卷后,须先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及考点名称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按废卷处理。
九、试卷一律使用黑色、蓝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书写〔作图等有特殊要求的科目除外〕。“考试信息卡”必须用蓝黑色、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填涂,填写、填涂错误可使用修正液更正。不按规定要求作答的,其试卷、“考试信息卡”一律无效。
十、考生遇试卷分发有误、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时可举手示意,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一、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得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考场内禁止吸烟以及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十二、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将试卷及草稿纸带出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和大声喧哗。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扣在课桌上,待监考员收齐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四、对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或恐吓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送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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