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学校是教育部指定接收药学学科外国来华留学生、进修生和高级访问学者的唯一基地,也是教育部批准可以接受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定点院校之一。
第十三条中国药科大学高度重视就业指导工作,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多年来,学校毕业生就业率在江苏省高校中名列前茅,是教育部直属高校就业率最高的院校之一。
第十四条中国药科大学本科生的招生对象为: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生(含自主选拔录取学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第二学士学位考生、保送生、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考生以及留学生。
第二章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主要负责本、专科生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制定招生事业计划、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做好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做好迎接新生的准备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生的报到与复查工作及招生总结和调研工作等。
第十七条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坚持招生原则和程序,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同时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纪监部门监督招生录取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良好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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