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西安交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西安交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西安交通大学设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审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和成员若干。
第六条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西安交通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西安交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组。招生组负责所在地区招生宣传和高考咨询。招生组组长由招生办公室聘任。
第八条西安交通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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