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六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根据各省人口基数,考虑生源质量、专业特色等因素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2006年分专业分类招生计划:(见附表1)
2006年分省区招生计划:(见附表2)
第五章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调阅档案的考生将有10%退档。
第十九条考生的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国防定向生的体检按照军事院校的体检标准进行。
第二十条除国防定向生的招生专业只招男生外,其他各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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