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的主要招生形式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国防生、艺术类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保送生;部分外语专业单独招生考试学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三条学校的校名为武汉大学(国标代码10486),是国家重点建设的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街16号(邮政编码:430072)。
第四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招生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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