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负责国家各项招生政策的贯彻与落实;负责各类年度招生计划的上报与执行;负责各类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招生宣传工作的策划及招生宣传人员的选拔与培训;负责新生入学后的复查与复试并负责对不合格学生做出处理;负责对年度招生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认真开展招生工作研究。
第四章招生对象及录取原则
第八条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含自主选拔录取学生、国防生、艺术类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保送生、参加港澳台及华侨全国联考学生。
第九条学校按以下原则确定调档比例:招生计划在60人(含60人)以下按120%调档;招生计划在60人以上110人以下(含110人)按110%调档;超过110人按105%调档(辽宁省按略多于招生计划数调档)。
第十条在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则不拒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录取时按考生的高考“总分”进行排序录取;“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数学+外语”成绩高者。
第十二条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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