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邮电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首批进行“211工程”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本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语言学院教学安排在校本部,国际学院、软件学院和其他学院一年级教学安排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京邮电大学宏福校区)。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书记、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本科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3、组织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6、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所在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六条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录取工作组,负责录取工作。
第七条招生工作在中共北京邮电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校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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