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招生章程(2006)
(200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北京交通大学(原北方交通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重点大学、“211工程”学校。
第三条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北京交通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工作内容下设特长生招生、艺术类招生、保送及自主选拔招生、招生监察等工作组,全面负责全校本科、专科(高职)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副书记、纪检书记任副组长,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教务处、学生处、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北京交通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协调组织新生体检复查等工作;
6、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处、招生监察工作小组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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