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耳曼人(German)是欧洲的古代民族之一,公元前5世纪起,以部落集团的形式分布在北海和波罗的海周围的北欧地区,古罗马人称之为日耳曼人。大约在公元前半个世纪,大部分日耳曼人开始定居在莱茵河以东、多瑙河以北和北海之间的广大地区,该地区称为"日耳曼尼亚"。
"德意志"一词来源于古德语"diot"一词,意为"人民",最早史见于公元8世纪,是指生活在法兰克王国东部的日尔曼部落所讲的方言。公元800年,法兰克王国在查理大帝统治时期达到鼎盛,成为法兰克大帝国。大帝国中有许多讲德语的日尔曼部落,这些日尔曼部落人所讲的方言被称为"德意志"。公元814年查理大帝去世,法兰克帝国随即分崩离析,在瓜分各种遗产的过程中,形成了东、西两个王国。这两个王国的政治分界线大致就与德语和法语之间的语言界限相当。讲法语的西法兰克王国后来演变成今天的法国,而讲德语的东法兰克王国的居民在此后的长期生活中也逐渐产生了一种"同属一国"的感觉,这时,"德意志"一词也就从一种语言的代名词发展为代指讲这一语言的人。当这些讲"德意志"语的部落后来建立了自己的王国时,他们不但用"德意志"来称呼自己的语言和人民,还用它来命名自己的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在德国1000多年的历史上曾经历过三个帝国,这期间也有一个共和国。德国历史上的第一帝国是指公元962-1806年的神圣罗马帝国。人们习惯上以公元911年作为东法兰克帝国向得意志帝国转变的开始,在这一年,法兰克公爵康拉德一世被选为国王,他算是第一位德意志国王。公元962年,德意志国王奥托一世在罗马由教皇加冕称帝,称为"罗马皇帝",德意志王国便称为"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这便是古德意志帝国,或称为第一帝国。1806年,帝国被拿破仑一世推翻。
第二帝国是指1871年-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它是普鲁士通过三次王朝战争统一起来的。1870年在普法战争中,普鲁士击败法国,1871年1月18日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法国凡尔赛宫加冕为德意志皇帝。
第二帝国的寿命很短,仅存在了47年。1914年开始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德国的失败和第二帝国的瓦解而告终。战争也导致德国第一次建立了联邦共和国。由于共和国宪法是在魏玛城召开的国民议会上通过的,一般称之为《魏玛宪法》,因此这个共和国又称为魏玛共和国。1933年1月30日,以希特勒为首的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即纳粹党)上台执政,建立了法西斯独裁统治,宣告了魏玛共和国的终结。
第三帝国是指1933-1945年的法西斯德国,希特勒自称第三帝国。于1939年9月1日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1945年5月8日,德国在投降书上签字,第三帝国宣告完结。德国为美、英、法、苏四国分区占领。
1949年5月,在美、英、法合并的西占区通过《基本法》,宣布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即西德),9月建立政府。同年1O月,苏联占领区内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即东德)。
到了2O世纪8O年代中后期,在东西方关系逐渐缓和的氛围中,东西德国日益走向统一,1990年7月实行了货币统一,1990年10月3日实现了政治统一。
德国人在1999年能够回顾半个世纪以来在宪法方面所取得的经验。1989年庆祝联邦德国成立40周年时,基本法就被誉为在德国土地上曾经有过的最好和最自由的宪法。过去没有哪一部宪法像基本法这样为公民所接受。随着基本法的出现,诞生了一个至今无严重宪法危机的国家。为了表示纪念,还将在德国和欧洲举行有国际人士参加的探讨其基本价值以及国家目的的研讨会。
为了使国家生活"在一个过渡时期"有新的、自由民主的秩序,1949年制订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基本法不是最终的宪法,而只是暂时措施。对德国人民的要求始终是"在自由的自决中,完成德国的统一与自由。"
事实证明,基本法是一个稳定的民主国家具有承载力的基石。基本法中关于重新统一的要求已于1990年如愿以偿。在规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加入联邦共和国的统一条约的基础上,重写了基本法的序言和最后条款。如今,宪法条文表明,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加入后,德国人民重新获得了统一。1990年10月3日起,基本法对整个德国有效。
基本法在内容上反映出宪法制定者从纳粹独裁统治的极权国家中总结的直接经验。在宪法中的许多地方人们可以看出他们努力避免导致民主的魏玛共和国垮台的错误。制宪者是1948年在西方占领区建立的各州议会以及由其选出的议会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康拉德·阿登纳主持下通过了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基本法在各州议会通过后由议会委员会公布。
基本权利:放在宪法首要位置的是关于基本权利的条文以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的职责。这一保证由自由发展个性的权利这一条加以充实。它给予公民以广泛的保护使之不受国家违法的侵犯。德国人和外国人同样可以要求有尊重人的尊严以及自由发展个性的权利。基本法列举的传统的自由权包括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包括新闻自由)以及保证财产权。此外还有艺术和科学自由、结社自由、结盟权、书信、邮件及电讯保密权、自由迁徙权、职业自由、从根本上防止劳动义务制和强迫劳动、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出于良心的原因拒绝服兵役的权利。与上述权利相反,仅适合于德国国民的公民权大半涉及真正的政治上的参与权以及自由从事职业的权利。这方面主要包括集会自由、建立协会社团的权利、在联邦境内自由迁徙(包括入境)、选择与从事职业的自由、不受引渡以及选举权。
除了自由权外还有平等权。基本法将通常所说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具体化,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其性别、世系、种族、语言、籍贯以及出身、信仰、宗教或政治观点而遭歧视或受优待。对男女平等作了明确规定。最后,宪法还保证所有德国人都同样有担任公职的权利。基本权利也关心保护和保证婚姻、家庭、教会和学校等社会集体的利益。此外还有几项基本权利是专门针对工作权和合伙权制定的,例如母亲有权要求社会的保护和照顾。
一项从事情本身来看只属于外国人的基本权利是首次在一部德国宪法中保证的避难权。它给予政治上受迫害的外国人在联邦地区要求庇护的权利。多年来,最后几乎是无法控制的数十万申请避难者移来德国。其中绝大多数在本国并未遭受任何政治迫害而往往出于经济动机要求收容。这就使真正受迫害者要求庇护的基本权利有被损害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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