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5年1月1日起,成都市中小学校校服管理开始执行新规定。新规定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校服费用实行减免政策,减免的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享受减免政策的学生由学校决定。
日前,成都市教育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正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成都市中小学校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成都市中小学校校服管理暂行办法》,对学校校服的管理、定点校服生产企业的招投标、校服质量要求、校服款式、校服价格、对校服管理的监督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成都市中小学校校服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4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校服减免政策:《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城市低保家庭子女;《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的通知》中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户子女;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困难家庭子女;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凡符合4种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核实决定后进行减免。
新规定强调,各校应从有利于加强学校管理,有利于加强学生教育,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原则出发,结合本校实际,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本校学生是否统一着装以及学生着装工作进行自主决策。
新规定要求中小学校校服生产企业实行统一的资质招投标,中标企业具有参与学校校服生产的资格。各校必须在中标企业中选择校服生产企业,并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定购合同,明确校服生产数量、质量要求、使用面料、辅料、服装款式、服装价格、质量责任等要求。
学校校服价格由原辅材料费用、制作成本、应分摊费用、利润、税金构成。按四川省物价局规定,校服利润率控制在5%以内。学校借定购校服名义自立收费项目,违背成本服务原则,加价收费的,教育主管部门将对学校给予考核降等次的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川新闻网记者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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