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级新生开始,天津财经大学做出规定,今后吸烟、酗酒等不文明行为将可能让大学生无法毕业。
吸烟、酗酒对人的身体有害无益,更是一种校园不文明行为,为此,学校出台规定进行约束本无可厚非。但是,规定有过抽烟、酗酒等行为的学生不能毕业,却值得商榷。
首先,这则校规有逃避教育之嫌。大学本来就是教书育人的场所,学生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与问题,其实正是学校发挥教育的功能所在。因此,该校这种教育方法太简单粗暴。
其次,这条校规有些小题大做。对大学生的不文明行为,教育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使其不在重犯也就足够了。何况,毕业证和学位证对大学生而言,是十几年寒窗苦读的结果,更是谋求工作、继续深造和发展的“通行证”。因此,该校的做法“量刑过重”。
更重要的是,这个校规有违法之嫌。校规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这是制定校规时应遵循的原则。大学生因为吸烟、酗酒就不能毕业的规定,从法律上讲缺乏依据,即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也无此规定。因此,这样的校规难免引起纠纷。
其实,近年来,由于校规与法律相矛盾而引发的案件屡屡发生,学生因为不允许毕业而与母校对簿公堂,且大学败诉的案件也屡见不鲜,这说明高校的校规并非岿然不动。因此,笔者建议,今后,高校在出台各种规定时,最好多方征求来自学生、老师、甚至社会的意见,从而使校规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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