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无论是在普通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开招录中,还是在政府等国家机关中的干部提升、任免中,在全国各地的各类国家机关中都存在对非全日制学历人员的各种限制,这已成为不争的实际情况,这种现象是否合理、是否合法?值得研究!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权,因此对拟用人员进行的各种条件要求都是正当的、合法的。这似乎是不容质疑的,但是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社会评价标准就是:任何人或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对自己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受到限制———那就是必须合法、必须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对非全日制人员的用人限制,不仅不符合国家对成人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教育政策,不符合以认得实际工作能力与知识水平而不是单凭学历的性质科学评判人才的标准和世界用人标准主流,因而是不合理的,而且违反了《成人教育法》关于合法的成人教育学历享受普通高校同等的待遇权利、《宪法》关于公民有平等的劳动权的基本权利,这种行为侵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因此是违法的、违宪的。
笔者赞同后者,因为该种行为的违法性、不合理性显而易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直接违法,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授权任何单位对成人教育学历给予任何限制和歧视(包括《公务员管理办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只有学历层次的要求,从其立法本意来看相同的学历层次的各种性质学历应该有相同的效力),这种行为是有关国家机关、政府滥用职权的表现,与法治社会的法治要求背道而驰,有关机关应进行纠正,公民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二、即使说成人教育学历人员学历存在“水分”,这也是政府监管不力、学校办学不严的过失,他们才是最大的责任者,而从某种角度来说成人学历人员是受害者(其中也不乏通过成人教育获得真才实学的人)将这种过失转移受害者的头上显然是不合理的;到对此要么加强、要么从法律上对其效力予以否定,既然实际上不但未从法律上予以限制,反而从法律上进行了肯定,近凭权利的滥用而对其予以限制显然是违法的。
三、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要求建立完善的终身成人继续教育系统,对成人教育学历效力的限制无疑将对此造成深远的负面影响,因为社会对它的否定而给参与其中的人员极大的打击。
四、由于包括社会发展水平在内的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使许多人与全日制大学失之交臂,社会通过成人教育系统进行补充,不但是对当事人的补偿(未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往往并非当事人能力的限制),而且有助于弥补我国教育资源的不足,有利于国民素质的提高。
综上所述,政府等国家机关对非全日制学历人员的用人限制,是不合法、不合理的。科学的用人之道在于建立科学的人才标准考核机制,而不是非法地、粗暴地剥夺非全日制学历人员的平等就业权。
学历性质的不同只能充分证明接受教育的方式,而不能必然证明接受同等层次学历教育的实际水平(尤其是在目前我国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内的严进宽出的教育模式下),不能将成人教育中可能的优秀人才排除在选人之外,即使从总的方面来说成人教育的多数“水分”较多,也不能将合格的人才排除在外,因为民主社会对“违规”人员的惩罚应针对个体,即使各个体在总体中占有大多数,而不能对含有即使只有少数“守法”个体的整体进行惩罚。况且在成人教育中还包括自学考试在内的“高附加值”的学历教育,它在国际上都能得到众多国内大学(包括许多普通高校)都不能获得的肯定,对成人学历的一概否定似乎过于简单、粗暴、残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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