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包括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等不能录取。
2、心率每分钟50至110次之间,可以录取。血压超过18.66/12Kpa不能录取。肱动脉收缩压不超过21.33Kpa,而舒张压低于11.46Kpa,经尿常规检查正常者,可以录取(青、藏、云、贵等高原地区的考生可以适当放宽)。血压低于11.46/7.46Kpa,不能录取。
3、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不低于9克%,女性考生不低于8克%,可以录取。患有其他血液病者不能录取。
4、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可以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属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和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二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5、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取。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但上中学以后未复发者,可以录取(化工类专业不能录取)。
6、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者(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取);胃次全切除或部分肠切除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可以录取(应由考生单位提供病史证明),但不能报考部分工种专业[不能报考的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第(3)条]。
7、确诊为慢性肝炎(包括确诊为乙型肝炎患者)、先天性黄疸患者,不能录取。患急性肝炎已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治愈二年,可以录取。但不能报考部分工种专业[不能报考的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第(3)条]。
8、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公分以内,质软,无压痛,可以录取。肝在肋缘下1公分以内,质软,脾在肋下1公分以内(含1公分)质软,经化验,肝功能正常,可以录取。
9、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取。有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元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肥胖病等)、克山病者,不能录取。
10、慢性肾炎不能录取。急性肾炎已治愈二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可以录取。
11、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可以录取。但不能报考部分工种专业[不能报考的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第(3)条]。
12、有癫痫病史、癔病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不能录取。
13、类风湿性关节炎不能录取。风湿性关节炎已治愈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可以录取。但不能报考部分工种专业[不能报考的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第(3)条]。
14、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吸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不能录取。
15、肢体残疾、畸形,或有任何一肢体功能受限制者,不能录取。慢性骨髓炎,不能录取。急性骨髓炎已治愈一年者,可以录取。
16、做过一叶以上肺切除者、肺不张者,不能录取。
17、脑外伤有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不能录取。严重胸廓畸形、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侧突超过3公分者,不能录取。
18、各种脉管炎、无脉症、雷诺氏病,不能录取。
19、麻风病患者,不能录取。但结核样型麻风病,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年以上者,可以录取。白癣、黄癣治愈者,可以录取。全身扩散性湿疹,反复发作的牛皮癣者,不能录取,但已治愈一年以上无复发者,可以录取。皮肤过敏症,有关化工类各工种专业不能录取。
20、确诊为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色素膜疾的患者,不能录取。
21、弱视,不能录取。任意一单眼裸视力低于4.3,或单眼裸视力虽达到4.3,但矫正视力不足5.0者,不能录取。
22、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包括地方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录取,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决定。
二、执行细则
根据各工种专业的不同要求,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工种专业:
甲、内科
(1)各型肺结核和肺外结核,符合体检标准第4条和有肝炎病史者,不能录取到运输机械、高空、井下、冶炼、锻铸、饮食、纺织、民航和野外、水上作业等工种专业。
(2)凡有慢性支气管炎、关节炎等病史(10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内科第(1)条外,还有化工和接秤的工种专业。
(3)凡有肾炎、心肌炎、胃肠切除、先天性心脏病、心血管较大手术等病史(10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者,不能录取的工种专业除饮食、纺织外,同内科第(1)条。
(4)肱动脉血压在18.13/11.46Kpa以上者,不能录取的工种专业除同内科第(3)条外,还有高温作业的加热工(锻、铸、焊)、轧钢和建筑等工种专业。
(5)"房间隔缺损"(包括高位室间缺损)和"动脉导管未闭"已手术治愈二年以上,目前心功能、体质状况良好,各项临床指标正常者,可以录取。但不能录取从事高空、井下、野外、水上作业的工种专业。
乙、外科
(1)重度下肢静脉曲张或重度精索静脉曲张(静脉血管呈蚯蚓或团状)不能录取纺织、车工、钳工、冰冻和野外作业,高空作业等工种专业。静脉曲张已手术治愈者,可以录取。
(2)重度平跖足(足底弓完全消失的平足)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内科第(1)条(除饮食行业外),还有车工、钳工。
丙、眼科
(1)色弱,不能录取地质、采矿、冶金、化工、铁路行车、运输驾驶、自动控制、轮机、彩色印刷、工艺美术等工种专业。
(2)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色弱外,还有烹饪、彩色电视机修理调试、食品加工、制冷、纺织化纤、无线电技术、热加工(锻、铸、焊)、轧钢、炼铁、焦化、锅炉、精密仪器等工种专业。
(3)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船舶驾驶、铁路行车、海洋捕捞、船上作业的工种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9者,不能录取车辆驾驶、钻探、井下作业、高空作业、测绘、工艺美术、烹饪、计算机元件、器件等工种专业。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到无线电、电讯、电路器件、炼钢、炼铁、锻、铸、焊、毛纺、针织等工种专业。
(6)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5者,不能录取机械工种中的车、钳、铣、刨、磨、模型和建筑等工种专业。
丁、五官科
(1)双耳听力低于2米者不能录取。两耳听力均在3-4米或一耳听力正常,另一耳全聋者,不能录取高空、井下、野外作业和运输、通信、电机运行、无线电、旅游等工种专业。
(2)嗅觉迟钝,不能录取化工、食品类各工种专业以及水产品加工、制药、烹饪、商品检验等工种专业。
(3)严重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不能录取通信类的各工种专业和有关外事、旅游等专业。
(4)五官不端正(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等),面部畸形有严重疤麻、斑痕者,面部大面积白癜风,大面积黑痣、大面积血管痣者,不能录取有关外事、旅游等专业。
戊、其他
(1)男性考生身高在165公分以下,女性考生身高在155公分以下者,不能录取汽车、火车、船舶驾驶和轮机管理、海洋、捕捞和烹饪、旅游等工种专业(年龄在17岁以下的考生,身高可以放宽)。
(2)对新生身高、体重的要求,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相当年龄组的身高平均值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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