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招办中字〔2003〕1号
各区县教育局、卫生局:
为了做好今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就体检工作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体检范围
2003年所有应届初中毕业生、初级职业班学生和市区2002年结业仍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均须参加体检。
二、体检时间
2003年4月10日前全部完成。
三、体检标准
执行原国家教委教职(1994)5号文件规定的新标准和原发技校体检标准(见附件)。
四、组织管理
1、体检工作由市教育招生考试院中招处和市卫生局医政处牵头,各区县教委(教育局)、卫生局负责商定组织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具体实施。
2、体检医院要选派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负责体检工作。各科应至少有一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掌握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由副主任以上医师担任。体检人员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
3、体检医院在体检前要对参检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使每位参检医务人员熟练掌握体检标准。
4、参检医务人员要认真如实地填写《体检表》中各个栏目,字迹要清晰,不得空项。严格按照原国家教委《体检表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体检的各项结论栏。
5、组织学生参加体检的具体工作由学生的学籍学校负责。各校须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1)选派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体检工作。
(2)体检表上须粘贴学生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与应届初三学生基本信息采集的照片相同),并加盖学校骑缝章。
(3)核查学生体检项目的填写是否齐全、书写内容是否符合标准,特别是空项栏目须及时请医生补检填齐。
(4)体检结果及时通知每位学生,以避免考生在填报志愿学校(专业)时失误。
(5)学生体检表由学校整理后装入学生档案。
五、收费标准
一般常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市卫生局津卫财(2001)409号文件规定,每人体检费5元(胸透和其他特殊项目检查按有关标准另行收费)。体检费由学生自理。
六、要求
1、体检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秉公办事。各教育行政部门、体检医院、学校都要严格遵守关于体检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任何人不得干扰体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2、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在体检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3、各区县体检工作结束后,请及时将本区县参加体检人数报送市教育招生考试院中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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