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的学生受了处分如果不服,可以要求提出听证和申诉。青岛市教育局日前出台的《中小学处分暂行规定》首次引入听证申诉制度。
据介绍,以往对中小学生的处分依据,散见于教育部颁发的学籍管理规定等多种文件,在实际工作中究竟怎样执行,没有具体的规定。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就容易出现两个极端:一种是怕出问题,不敢处分学生;一种是处分不当,甚至作出了一些不应有的处分。青岛就曾出现过几起不当的处分引起社会争论。
青岛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翟广顺处长解释说,《中小学处分暂行规定》的创新之处,是对学生的哪些行为可以受到哪一级处分进行了明确规定,避免了学校在处分学生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引起的误差;并引入了听证申诉机制。翟处长强调说,并不是所有的处分都要进行听证,是否召开听证的主动权在学生,如果学校调查充分,学生承认错误,再召开听证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自尊,这时就不需要听证。
根据这一《规定》,在决定对某学生给予处分之前,必须经过学校校务会议民主讨论,全面分析学生过错的主客观原因,用表决方式通过处分决定。学生在告知被处分后,3日内可向校长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议,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如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不服,允许保留意见。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主管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由法制工作机构受理。
青岛市还规定,学校应视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状况决定是否发布处分通告。对于擅自修改或增设处分种类、违背处分程序、增加被处分学生义务的,教育局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校长和主要责任人员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目前青岛中小学师生普遍对这一规定表示欢迎。(记者孙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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