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的50%由市财政贴息其余50%利息由借款生负担学生离校后的还贷利息不再补息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从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获悉,《天津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近日出台。继先期对本市普通高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后,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经济困难学生今年也能享受贷款资格。
根据《办法》规定,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申请院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的50%由市财政贴息,其余50%利息由借款生负担,学生离校后的还贷利息不再补息。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借款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或因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可提前向经办行提出展期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展期。借款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等情况,必须还清借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高校对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回收、变动等流程实行计算机管理,并配合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誉卡。贷款经办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并将其纳入电子化管理,逐步实现系统内、银行间及与高校联网。借款学生应承诺按时履约还款,每年至少与贷款经办行联系一次,贷款行有权通过媒体对违约者公开曝光。市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将贷款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学生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到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中,逐步建立高校学生个人信息征询系统。(记者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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