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讯 “学生状告学校案”经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在退学两年后,王森终于又回到了课堂重新学习。
原告王森称,他是本市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学生,在学校上学期间,因其母亲发现教师在教室内打牌,母亲为了孩子的成长,向校方提出意见,随后却遭到校方劝其退学的结果。并于2001年10月,由本市某中学开具了退学证明。
作为被告的学校认为为学生办理退学手续符合规定。作为此案第三人的教育部门则认为根本不存在劝退学之说。法院最后判决由该区教育局按照相关规定,为王森办理相关学籍手续。(记者张敬)
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国占开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王森系初中生,按照我国《教育法》规定,学生应完成小学至初中的九年义务教育,王森还在这一范围之内,政府部门应当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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