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人发[200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1月4日印发了《关于办理高层次海外留学人才身份证明的通知》,为已加入外籍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提供入境、居留便利。这是教育部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举措之一。
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者应为下述人员:
1、被我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聘为校级或院所级领导职务的,正、副教授或研究员(含特聘、讲座、名誉、客座等)的,海外专家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
2、与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有一年以上执行其他教学、科研、学术活动合作协议需经常回国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
3、在国内企业或国内本人创办的公司内担任高级管理(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
4、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与国外签署的国家级、省、部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协议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
5、来华投资数额为在本地投资额中上线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
6、赴西部地区从事教学、科研、创办企业等为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服务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
申请者应在境内任职单位填写《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海外留学人才身份审核表》,提交护照资料页、国外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员证明信》(该证明信仅用于证明已入外籍的留学人员的身份)的复印件。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将上述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教育厅(教委)审核。后者应于一周之内签署审核意见,然后将上述材料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直属单位可直接将上述材料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收到上述材料之后,于一周之内对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同意后,为申请人办理《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海外留学人才身份确认函》。上述人员持有效普通护照及相关证明和确认函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居留手续。(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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