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出台了长沙市2002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标准,严格规定各学校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各学校书籍课本的发放,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用书目录,其中标有“选用”或“自主选用”的节目,由学校根据课程计划决定是否选用,按实际收取书籍费,作业本费由学校统一收取,各学校不得截留学生作业本。中小学校的学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弥补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将其用于教师津贴、补贴、福利和学校基建开支。
子弟学校对自愿申请就读的外系统、外单位及社会流动人口的子弟,除按规定收取学杂费和代收费外,可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湘价99119号文件规定收取办学经费,其收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期300元,初中每生每期600元,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收取办学经费后,不得再收取借读费。
帮困保学费每生每期2元,由学校校长掌握使用,专项用于资助确因家境困难无力交费的个别特困学生,不得挪作他用,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也不得统筹。学生自愿住校的寄宿费、搭餐费、单车保管费限建有单车棚并配有专人看管的中学,根据“有偿服务”的原则由受益学生交纳,按服务性收费管理。
各学校开学前必须在校园内的醒目处张榜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以任何形式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为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市、县区专门设立了监督电话:芙蓉区4454307,岳麓区8926787,天心区5145416,开福区4314382,雨花区5505613,长沙县4011703,望城县8062008,宁乡县7883336,浏阳市3613944,市直中学2226014,对违反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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