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8月1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1日,大成公司将1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
(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
(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
(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参考答案]:
(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华海公司收货后虽向大成公司提出质量异议,但双方就此间题达成新协议。因此,大成公司作为卖方,己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了合同的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
(2)依据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北方公司负有开具信用证,并按信用证所引条款规定在商检证书上背书签字后交大成公司的义务,但北方公司却拒绝在商检证书上签字。这是造成大成公司无法承兑信用证的主要原因,而北方公司所称商检证书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其本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北方公司应对信用证无法承兑负责。
(3)大成公司与华海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晕委托关系。
(4)作为购货方和收货方的华海公司,应依法承担向大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解析]:
略。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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