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提示
(一)基础知识:行政主体的构成要素,行政行为的分类、成立与合法要件、效力;行政强制;三类行政法律关系;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及制定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种类、法律地位;现行法律任用公务员的主要方式、法定程序;公务员的范围;政府组成人员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区分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与非执行公务的行为;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公开、公正、一事不再罚等原则。
(三)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的原则;行政复议的范围;复议的机构与管辖;复议的申请(允许口头申请)、受理(转送管辖)、审理、决定程序;复议审查期限;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补救措施为提起诉讼,但属最终裁决的除外。
(四)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入(尤其注意被告和第三人);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起诉条件;审理与法律适用;判决形式;一事不再罚;先予执行;强制措施;不停止执行原则;关于撤诉等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
(五)国家赔偿法:赔偿的类型与范围;不予赔偿的情形;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的程序;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六)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监察领导人员的任免;监察管辖中的级别问题;监察内容;监察决定与监察建议的内容与效力;监察调查的期限;对决定权与建议权的限制;对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补救程序;对监察决定的补救程序;对监察建议的补救程序。
二、答题策略
本部分命题的重点集中在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两部分,也就是说程序性的问题显得特别重要。对行政诉讼要重点掌握其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入、证据规则、起诉条件、一审和二审的审理程序、判决和裁定等方面。对国家赔偿法要重点掌握赔偿的范围;不予赔偿的情形;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程序;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等方面。有关命题常常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国家赔偿、行政诉讼几者中两个或更多综合起来考,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和练习时注意它们之间可能的结合点。尽可能依据法条、司法解释答题,说明理由要简洁有条理。题目中所给定的时间都是命题人员故意安排的,考生要注意这些时间对时效等问题的影响。由于篇幅的限制,本部分的案情都是经过浓缩的,因此考生应当注意案例中的每一句话、每个行为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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