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案(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二款、第271条第二款、第394条) 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情节较重的,应予立案。
二、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二款、第272条第二款)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应予立案;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予立案。
三、受贿案(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三款、第184条第二款) 1、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但情节较重的,应予立案。
四、单位受贿案(刑法第387条) 1、单位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十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五、行贿案(刑法第389条、第390条)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六、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1条)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七、介绍贿赂案(刑法第392条)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八、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3条) 1、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刑法第395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者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刑法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或者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一、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刑法第397条)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应予立案;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刑法第404条)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达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三、徇私舞弊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刑法第405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406条)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以上数额、数量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在有些案件中不是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惟一标准,在适用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全面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