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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上曾介绍过一个离家出走的男孩子的故事,他因为忍受不了父亲的打骂而多次出走,他的父母因为他一而再,再而三地出走而放弃寻找他、管教他。这种情况,过去我们大多将其归类于家教方法不当,家教态度不端正。今天我们用法律的眼光来审视这一问题的父母就是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令,在实际上犯了遗弃罪。因此家庭教育必须树立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意识,这是时代对每一个家庭和每一位家长提出的重要任务。
从广义上说,家长对于自己未成年的子女负有养育、监护、教育等多种义务,这既是对社会负责的表现,也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一种尊重。未成年人作为尚未成熟的社会成员,理应有自己的权利。儿童作为成长发展中的人,是活生生的个体,他们具有发展性、独特性,具有需要尊重的独立人格。同时,由于身心发展阶段的限制,他们需要全社会,包括父母,给予必要的特殊保护。能不能给儿童应有的尊重,有没有儿童权利的社会共识,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在家庭中,从法律意义上说,首先,父母要尊重儿童的生存权,即努力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同时在精神上给予良好的呵护:帮助儿童身心都能够得到健康发展。随意地遗弃或忽视儿童,粗暴地对付儿童或在精神上虐待儿童,沉溺于自己的工作或只顾自己玩乐等等行为,都是对儿童生存权的侵犯,是违反儿童权利公约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行为,理应受到有关部门的追究和惩处。
其次,父母要尊重儿童的发展权。儿童是发展中的个体,无论是身心,还是知识能力,无论是认知水平,还是社会化程度,都处于成长发展过程中,需要成人社会予以特别的尊重。一般而言,对儿童发展权的尊重应该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为儿童发展提供充分的空间,即尊重儿童的发展意愿,尊重儿童的兴趣爱好,尊重儿童选择发展道路的自主性,这看似简单,但做到却不易。日常家庭教育中,那些压抑孩子的爱好,强制孩子学这学那,在智育上对孩子施以巨大压力等等行为都是对儿童发展权的侵犯。二是为儿童发展提供条件。既有物质层面的,也有精神层面的,既有生理发展需求所必需的,也有心理发展所必需的,既有知识的传递灌输,也有能力技巧的训练培养。三是要尊重儿童的全面发展,不可偏废。儿童的发展是作为一个成长中的人的发展,因而必然是全方位的,而且是一个整体,各方面相互影响。四是尊重儿童作为发展主体的权利。儿童不仅具有发展的潜能,而且具有发展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儿童的发展不能替代,不能由家长包办代替,没有儿童的主动性,其发展必然会隐藏着发生偏差的可能。一些家长不仅替儿童选择发展道路,而且忽视孩子自己的内在动力,甚至去压制孩子内心的发展冲动,这是十分有害的。
第三,父母要尊重儿童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我国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无论是社会,还是家长,乃至儿童本人都必须保证其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这不仅表示一种时间上的概念,而且也是一种基本文化基础的要求。个别家长为经济利益让女孩子过早辍学,还有的让未成年的子女卖花、做小工,或者参加力所不能及的劳动;一些学校把有不良行为或学习成绩差的孩子赶出校门;某些企业和个别雇主雇用未成年人从事与年龄不相符的沉重劳动等社会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令的,必须明令制止。家长以种种理由阻止未成年的子女上学,就可能成为被告被送上审判庭。
第四,父母要尊重儿童的受保护权。未成年人因为特殊的生理心理发展特征,需要全社会予以特别的保护。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发展,重要的是为他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既包括家庭内部环境,也包括孩子面临的社会环境,既包括社会文化环境,也包括法律及伦理环境。每一位家长都有责任不时地去思考研究上述环境,并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从家庭教育角度看,父母的职责就不能只注意吃、穿、用,只管学习和成绩,而必须关注孩子成长的每一个方面。要正确对待孩子成长发展中发生的问题和偏差,特别是不能以自己的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孩子。对有不良行为甚至犯了罪的未成年人,社会必须对其提供司法保护。这种保护既体现着一种宽,如保密性原则等等,又体现着一种严,通过必要的手段监督、促进这些孩子向正确方向转化。
从1999年11月1日起,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颁布实施了,每一个家长都需要认真对待这一事件,把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展的法律意识引进家庭教育之中。这不仅是家庭和谐、子女健康成长的保证和需要,而且也是家长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和女孩谈心系列》自1998年第四期开始,到这一期连载结束,共发表了31篇文章,受到广大家长和孩子们的喜爱。在这里我们要感谢读者们对我们的热心支持,同时我们要感谢作者张友珊女士,她为我们的读者带来了理性的思索和精神的愉悦。她曾说过,她在文章中提出的仅仅只是一些提示,希望能就此引出各不相同的结论,引出更多的人生话题。但愿我们的家长在平时能抽出一些时间和自己的孩子多交流、沟通,也希望所有的女孩每天都生活得充实,变得更加可爱、美丽。(文/陆士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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