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将于本月内向立法会提交《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旨在就有关儿童色情物品、儿童色情表演和涉及儿童的性旅游活动订定各种罪行条文。
特区政府发言人8日表示,这一条例草案已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此条例草案把先前在1999年7月提交立法会的《儿童色情物品防止条例草案》及《1999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合二为一,因为两条条例草案的共同目标都是保护儿童。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草案》建议把生产、制作、发布、进口、出口、分发、宣传和管有儿童色情物品,列为罪行。
根据建议的法例,“儿童色情物品”是指:对未满16岁或看似未满16岁的儿童作色情描划的照片、影片、电脑产生的影像或其他视像描划,不论它是以电子或任何其他方式制作或产生,亦不论它是否对真人而作的描划或是否经过修改。
草案中包括一项法定的免责辩护,即假如所指称的儿童色情物品具有艺术价值,或是真正作教育、科学或医学的目的,或有关行为在其他方面有利公益,则被告人可以此作为有关罪行的免责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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