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01年12月31日《中国青年报》报道,12月2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以下简称天津高院民庭)在南开大学模拟法庭内审理了一桩经济纠纷案件。据介绍,天津高院民庭之所以在南开大学公开审理此案件,是为了让该校法律专业学生在“法官律师现身说法”中,获得直观感性的实践经验。
作为一名同样身在法学院学习的大学生,笔者能够理解法官和老师们的良苦用心。但是,笔者认为天津高院民庭在无特殊需要的情况下,仅仅为了便利教育学生,在南开大学校园里设立临时性法庭,进行正式法庭审理的做法欠妥。
法庭审理的功能固然是多样化的,但是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是其主要行为目的,也是其主要的社会功能。至于普法和为学生提供感性实践经验等教育功能只是其客观效应,决不属于法庭审理的行为目的。任何公民要充分利用法庭审理的客观效果,只能亲自去法庭旁听,绝没有为了方便他们旁听,而把法庭搬到他们身边的道理。
法官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如无特殊需要,庭审应当在专门的审判厅室内进行。
笔者认为,把庭审移到校园的做法完全是多此一举。要教育学生,完全可以组织学生到法庭去旁听,事先也可跟法院打个招呼,让法院安排大一点的审判厅室。如此既不损害法庭审理的严肃性,又能发挥其客观的教育功能,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何乐而不为?
最后,笔者想介绍一下鄙校的做法,想必可资借鉴。鄙校为原司法部所属的五大政法院校之一,模拟法庭早就有之。鄙校也很注意增强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但我们从未邀请法院把正式的法庭审理搬到我们的模拟法庭进行。我们一般在老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自己组织模拟庭审,并请法官律师现场观摩指导。另外,我们也组织学生或鼓励学生自己去法院旁听或请法官律师到学校搞讲座。笔者认为,鄙校的做法既维护尊重了法院庭审活动的严肃性,同时又能够达到良好的增强学生实践能力的效果。(小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