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学生、学校对“大学生结婚”的问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法律该给我们一个怎样的说法呢?
建国后至今我国实施的几部婚姻法,无论如何修改,有一条始终没有改变,那就是: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在结婚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年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对此我们走访了北京万森律师事务所的任律师,任律师认为新《婚姻法》只规定了年龄限制,没有其他的限制条件。学校的规定与新《婚姻法》形成冲突,所以只是一个无效的规定,只要岁数够应该可以结婚,学校不应限制学生的这种权利。
当记者问他对教育部的现行规定‘大学生如要结婚,就必须退学’的看法时,他说道:“这纯属变相限制,谁也不可能为了结婚放弃学业,当然,学校也许是基于教学管理方面的考虑,怕结婚会影响学生的学业。但抛开这一点,不允许大学生结婚的规定就没有一点的合理性,完全没有必要这么要求。学校只是一个使大家受到高等教育的场所,它的作用在于主管学生的学习,而不是私生活。对于大学生能否结婚的选择权应掌握在学生手中,而并非学校。如果学生选择了结婚,那么他就应该承担之后一系列的后果。比如:如何协调学习与家庭生活,是否生儿育女等等。”关于这条规定以后是否有可能取消,任律师分析:“法律是受社会道德影响的,它与社会主流的道德标准息息相关,道德标准在变,法律也在变。不管学校的纪律还是国家的法律都需要社会环境的变化,这需要一个过程。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大元教授表示,"不允许大学生结婚"不符合"依法行政"的部门规章,应该做重大调整。他认为,遵从法治精神和立法的原则,应尽快调整"不准在校大学生结婚"的规定。"婚姻自由" 这种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能通过规章来限制。
韩教授说,关于婚姻年龄的法律规定,只有在民族自治地区才有权依法变通,只有法定权利机关才有权依法调整。一些单位和部门的"土政策"不管出于怎样的好意,都有禁止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自由的嫌疑。
他认为,“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这是“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在关涉结婚的特定问题上,作为规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作为法律的《婚姻法》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下位的规范不能突破上位的规定,否则将会破坏国家法制的尊严和法律体系的统一。
不管人们对大学生结婚怎么说道,有这么一条是应该强调的:涉及公民基本权利问题,只能由法律在符合宪法目的情况下做出必要的、适当的限制,其它的限制都是违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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