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名义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五种活动: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