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七中高三学生李某被一只飞来的网球击伤右眼。近日,合肥市西市区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处打网球的王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共计3.5万余元,同时给予精神抚慰金3000元。
2000年9月15日早晨6时许,李某在学校操场早锻炼后,直接穿越篮球场回家。谁知,正在篮球场上打网球的王某击出的一个球一下射中李某的右眼。李某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眼外伤性前房积血,右眼钝挫伤。治疗几天后,李某伤势不见好转,先后辗转于南京、上海等地求治。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王某到无任何网球设施的篮球场打网球,造成李某伤残,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而李某应知道飞射的网球对人身可能造成的伤害,却径直穿越球场,故其本人也有一定过错;另外,此事发生在合肥七中的课余时间,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戴小花 于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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