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位朋友,今年7月毕业时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和一年的见习期。年底公司裁员,他也被裁减,但却无法得到任何经济补偿,原因是单位规定大学毕业生在见习期不能享受正式员工的待遇。
众所周知,毕业生的一年见习期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教育和人事部门规定:应届毕业生分配工作后有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内只有见习期的工资,见习期满经单位鉴定合格后才能转正定级。如果见习期不合格,单位可以将毕业生退回学校重新分配,外地生源学生还要将户口打回原籍。与见习期相配套的还有毕业生的改派、重派等一系列计划性质的措施。应当说,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些措施是有其必要性和理由的。
但是,大学生的就业早就从计划分配机制转到“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市场机制,毕业生的就业原则、方式、程序、途径等都有本质的变化,如果仍采用见习期这一规定,显然不太合理。国家《劳动法》中只有试用期的规定没有见习期的说法。
《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新员工和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双方是对等的;而见习期则是单位要求员工进行一年的工作实践,权利完全在单位方面,员工无权利要求其他权益。大学生就业的双向选择,给予单位和大学生个体极大的选择权利,对于我国人才的合理分配和流动都有很大的好处。但是见习期这一计划经济下的旧规定的沿用,却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毕业生的权益。大学生的就业基本实行市场化的双向选择,那么,原计划体制下的见习期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逸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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