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小学校长参加的会上,每位校长都提交了一篇有关学校管理的论文或文章,其中有一位校长专门谈的是学校打的一场官司。这场官司是因为一名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后,家长提出了高额赔偿要求,而学校认为学校不应该承担这么多的责任而引发的。经过双方对簿公堂,最后学校经过艰苦的法律过程,终于赢了这场官司。于是这位校长就把这件事作为一件学校管理中所面临的大事,当作那次校长会议上交流的经验,印发给每一位与会人员。
这份经验在与会的校长间激起了共鸣,因为他们当中的许多人都有因为这类事情而坐到被告席上的经历,有的赢了官司,也有许多人输了官司。校长们认为,处理发生在校园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学校管理中遇到的一件非常令人头疼的事情,甚至有位校长在开会间隙,还打电话问学校正在打着的一起类似的官司的判决结果。
看起来,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如何处理已经成为困扰中小学管理的一件大事,而且具有普遍性。对于这类事故,谁也不愿意让它发生,可是一旦发生了,社会往往出于对弱势群体的同情,总是对家长提出的赔偿要求尽量满足,这样学校就不得不为此付出巨大的财力和人力,学校要为此承担很大的压力。有些案例的高额赔偿也足以让一些学校谈意外事故而色变。所以,为了安全起见,所有可能发生意外的活动不搞了,有的学校甚至连体育课也谈虎色变,这也不许那也不许,学校也知道这样做有因噎废食之嫌,但却没有别的办法,这势必影响到学校教育教学的开展。
发生安全事故以后,学校往往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是因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还没有一个可以依据的法律标准。学校在安全问题上表现得缩手缩脚,就可以理解。当然,我们不是说在这类事故中学校没有责任,关键是哪些责任该学校负,哪些又是不该学校负的,这是每一个学校管理者急需明了,而且也急需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的,这样既可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能使学校明白,责任究竟怎么负。(赵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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