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的某走读大学在校生刘明凶残地把刚认识4天的“女朋友”杀害,并焚尸。11月7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正值青春年华的学生把自己送上了绝路。
2001年4月13日22时许,18岁在校学生刘明与无业青年21岁的王亮和20岁的张晓,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歌舞厅与16岁的女孩杨青相识,后刘明与杨青交往密切。2001年4月17日晚,刘明、王亮留宿在北京市海淀区杨青家。次日凌晨6时许,刘明与杨青发生争执,刘明即持剪刀猛刺杨青的头、面、颈部数十刀,致杨青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刘明杀死杨青后,将在另一房间睡觉的王亮叫醒并将杀人经过告诉了他。王亮在得知刘明杀人并看见杨青的尸体后,帮助刘明破坏现场,并与刘明共同将杨青尸体所在房间的床、被点燃。后刘明、王亮携带杨青的手机、戒指及人民币180余元逃离作案现场。18日12时30分许,邻居发现杨青家厨房窗户往外冒黑烟,就报了火警。经尸检报告证实,死者杨青双下肢、腰、臀等部位皮肤炭化,系死后焚尸。
王亮逃离作案现场后于4月18日找到张晓,将刘明杀死杨青的事告诉了张晓。当晚3人共同商议做刘明未与杨青有密切接触的假证明,并将刘明的血衣等物烧毁。2001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昌平区清河超市发超市附近将张晓抓获。张晓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将刘明、王亮抓获。
2001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刘明赔偿杨青亲属近2万元;王亮有期徒刑6年;张晓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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