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明确提出了今后五年内必须配备执业药师的七个方面。
根据《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001年到2005年工作规划》,这七个方面是:2001年12月1日以后新开办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具有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跨地域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房和制剂室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记者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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